因印章引起的经营风险案例,看企业印章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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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9 13: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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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 案例一: 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2号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结果: 《协议书》虽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协议书》上公司印章印文与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二: 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7号徐州开元阀业有限公司与董琪、杨武亮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关于开元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2007年8月9日、8月23日、9月9日三笔借款合计15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的情况:2006年8月29日,马友良(系董琪雇用的会计)向郝爱(系杨武亮亲属)转款30万元;2006年9月25日,董琪向杨武亮打款110万元,用于徐州铝厂拆迁;2007年3月8日,董琪向杨武亮交付36万元;2007年3月25日,马友良通过农业银行转资王兆树6万元;2007年4月14日,马友良向杨武亮转款10万元;2007年5月23日,董琪分别向杨武亮打款5万元和42万元。 上述款项合计239万元,另31万元仍在查询中,故该31万元借款发生时间尚不确定。 但是,即便上述案涉三笔借款均发生在杨武亮成为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是否用于开元公司,因杨武亮系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开元公司名义向董琪补出借据,并加盖开元公司的公章,应视为代表开元公司作出自愿承担杨武亮借款的意思表示,开元公司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判令开元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如果开元公司认为杨武亮的行为越权,侵犯了开元公司其他股东和职工权益,可以另行主张。 结果: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第三人借款,并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补出借据,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应视为代表公司作出自愿承担该法定代表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三: 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85号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就案涉设备的定制,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两份定制项目、内容等相同而价款不同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就约定价款为128万元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结果: 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印章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通过以上3个案例,可见企业印章的重要性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搜狸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