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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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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0-13 09: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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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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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沈阳市 铁西区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中路1号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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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一、同*******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微、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微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十)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商标应保证产品的质量,如实地反映商品的特点,不应利用商标对其质量、原料、功用等夸大的宣传,借以欺骗消费者。由于历史的原因,实践中已有不少这方面的商标注册,如“永久”、“长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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