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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变更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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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9-28 10:03:57
联系人:
李可欣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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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沈阳市 铁西区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中路1号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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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24.99.*

详情描述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办理注销。 (2)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3)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4)未注册的商标申请变更的,变更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核准通知书。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7)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8)变更商标代理人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人申请变更。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变更代理人即失去意义。如需代理港澳台,外国注册人接受后续被动发生的案件(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案件、无效宣告案件)的有关文书,应该办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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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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