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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并购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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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9-24 13:38:46
联系人:
李金婵
电话:
13811195680
地址:
北京市 市辖区 朝阳区 大望路sohog现代城B601
发布者IP:
111.1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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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并购有什么规定 李金婵 13811195680 现有一块好的私募证券壳子转让; 名称: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1000万 股东:自然人 有无诉讼:无 有无异常:工商协会均无 工商协会是否一致:一致 是否可代持:是 产品净值:正 几只产品:1支,随时清算 牌照优势:符合2022年协会出台的各项规定,正常经营中,不在出清名单,不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可以代持,配合发行产品。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份额可依法转让,但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1、管理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 2、管理人可以在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3、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4、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合伙企业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5、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 6、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7、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登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申请办理。在报价系统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信息报送报价系统;转让后,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变更登记结果反馈报价系统。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是李金婵,有私募方面问题或者想加入私募行业的可以联系我 1381119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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