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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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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9-01 08:56:04
联系人:
李可欣
电话:
1316666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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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辽宁省 沈阳市 铁西区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中路1号335
发布者IP:
124.237.212.*

详情描述

商标的使用主体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构成商标的不正确使用。   1、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   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构成商标的不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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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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