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欢迎来到搜狸网!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搜狸网 立即发布信息

商标的禁止条件

信息来源:
会员
认证:
手机认证
发布时间:
2022-08-30 08:52:37
联系人:
李可欣
电话:
13166668351
QQ号:
点击QQ联系
地址:
辽宁省 沈阳市 铁西区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中路1号335
发布者IP:
124.237.212.*

详情描述

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 商标法第10、12条和第16条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同*******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搜狸网看到的,谢谢!

联系人:李可欣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搜狸网看到的,谢谢!